案例基本情况
被告人在联合学院任业务员期间,以带客户参观、介绍学校投资回报等方式,吸引集资群众向联合学院投资,并签订合同,其从中获取业务提成。经审计,被告人任业务员期间其名下的合同共262份,吸收金额共计968万元,领取提成分利款107.7109万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已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8.2万元。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该案争议焦点
1. 该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;
2. 被告人非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;
3. 作为定案依据的司法会计鉴定所证据的有效性;
4.被告人具有酌定减轻罪责的情节,可以减轻处罚。
案件处理结果
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罪,但法院采信了辩护人依法从轻处罚的辩称理由,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被告人退缴之非法所得八万两千元,依法发还各集资群众;责令被告人退缴剩余非法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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